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学校各部门提供及发布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及国家秘密。
2.学校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3.禁止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a)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b)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c)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d) 个人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e) 学校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4.提供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市国家保密局的监督检查。
5.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科室负责人具体抓”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信息发布人员再审,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有领导分管,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党委、院长办公室、宣传部、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2017-12-15